有些家长说,在外国,孩子做家务,家长给劳务报酬。于是,就效法外国人的做法,跟自己的孩子签订“家务劳动劳务合同”:如刷碗一次付1元,扫地一次付1元,取牛奶
一次付5角……活儿干完,经验收合格,现金支付劳务报酬。
这些家长认为这样做有如下的好处:一,可以调动孩子参加家务劳动的积极性;二,以有偿劳动代替无偿给零花钱,孩子通过劳动所得,不会乱花;三,使孩子认识劳动的价值,增强“商品意识”。
猛一听,这似乎很有道理。可细细一琢磨,这种做法很值得商榷。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劳动是一种商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劳动都是商品,比如自己做家务劳动等就不是,而是伦理范畴的行为,是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对家庭理应尽的义务。家庭成员从家庭里获得到必要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就应该对家庭尽义务,参加家务劳动就是尽义务的一种形式。
所谓“义务”,就是一种无偿的奉献,在尽义务之前不以获得他人的报偿为目的,在尽义务过程之中不以获得他人的报偿为条件,在尽义务之后也不索取什么偿和报酬。为人父母者,有义务出资、出力把子女抚养成人,适当地给未成年的孩子一些零花钱,也是尽义务的一种形式。不论父母是否指望将来依靠子女赡养,也不论将来是不是能够得到子女的报偿,凡是做父母的,都必须无条件地这样做。
只要具备了一定的劳动能力,子女就应当自觉地无条件地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如果子女参加家务劳动也付给报酬,实际上就是把家务劳动当成一种“商品”。而“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这样,就会引导孩子把亲子之间的关系也看成是一种“金钱关系”。家长有钱,掌握支配家庭经济的权力,可以用金钱支配子女参加家务劳动;将来子女经济独立了,不需要参加家务劳动挣钱了,家务劳动最终还是要落在家长的的身上。
假如在子女经济未独立之前,就不再给零花钱,而要子女通过参加家务劳动获得,这就等于家长是主动放弃了一部分抚养子女的责任;家长既然能放弃抚养的责任,将来子女也可以放弃赡养老人的责任,那问题可就严重了。
家庭生活方式本身就是一种教育。跟孩子签订“家务劳动劳务合同”,无形中就淡化了父母子女亲情,而强化了父母子女间的“金钱关系”。如果父母子女之间的联系“百分之九十九也是表现在同样的‘现金交易’上”,父母让儿子做一件事,儿子会问:“你给多少钱?”给多少钱,就做多少事;不给钱,就不做事。那么,父母有钱,你是父母;没钱,就会视同陌路。
就像法国著名作家巴尔扎克笔下的高老头一样,他的两个女儿,在父亲有钱的时侯,就千方百计地亲近父亲,讨好父亲,花言巧语地向父亲索取金钱。等到把父亲的钱财榨光以后,就像对待“榨干了的柠檬汁”一样,把父亲扔掉。高老头到死也没明白,女儿之所以这样无情无义、丧尽天良,不赖他的女儿,全赖他自己。是高老头自己亲自把父女关系变成冷冰冰的金钱关系的,他只能无奈地饮下自己亲手酿造的苦酒。
在外国,是有跟孩子签订“家务劳动劳务合同”的。但并不是所有家庭都这样做。如某发达国家就有这样一个故事:
小彼得是一个商人的儿子,由于他聪明过人,社会交往和办事能力又很强,他父母经常把一些收款和付款的帐单委托他去经办,他每次都能办得很好。在跟商人打交道的过程中,渐渐地,小彼得也觉得自己似乎快成了一个小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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