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气象局发布高温红色预警,最高气温在40℃徘徊。然而,就在这样的高温天里,虹星路185弄23号的厂房工地上,一名8岁左右的女孩竟被狠心的父亲逼着跪在地上写作业长达近3小时。
据附近居民介绍,小女孩的爸爸因女儿学习成绩欠佳,再加上未完成作业,便罚她在高温下跪做作业。父亲为孩子学习着急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这种简单粗暴的体罚方式,已经不仅仅是教育方法不当,更涉嫌虐待儿童和侮辱人格。到头来,非但起不到教育孩子的作用,还会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影响正常的人格发育。
在我国,“体罚式教育”并非个例,而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中国政法大学的田岚、何俊萍两位教授曾针对家庭体罚现象进行调查,在受访的498名大学生中,54%的人承认在中小学阶段经历过家长的体罚。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传统的家长制社会,使得不少家长认为孩子是自己的附属品,自己管教孩子天经地义,同时,孩子“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等说法根深蒂固,让许多父母觉得体罚孩子是为了孩子好,不是虐待孩子。
时代在发展,我们的教育方式也应与时俱进。对于广大家长来说,需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把孩子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去看待,积极沟通,主动交流,循循善诱,以春风化雨的方式教育孩子。对于法治社会来说,则应该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对体罚孩子的行为予以惩戒,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于体罚孩子的父母往往以教育为主,起不到惩戒的作用。同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虐待罪,又仅限于一些严重暴力行为产生的身心伤害,像体罚等较轻的虐童行为并不包含在内。本案中,在有关部门和社区民警的协调下,该女孩家长表示已知错,并承诺类似事件不会再发生。但对于狠心“狼爸”是否真的痛改前非,小女孩能不能真正远离体罚,我们还不免有些担忧。
对于虐待儿童,世界卫生组织1999年将其定义为:在一定的责任、监管或权利关系下,对儿童的健康、生存、发展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包括一切形式的身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经济的或其他形式的剥削。因此,我们对于“体罚式教育”的法律介入,也亟待拓展外延。一切体罚和虐待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显性伤害的,都应关进法律笼子,视情节给予相应惩戒,从而迫使广大家长学会尊重孩子,摒弃体罚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