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今年录取的2010级本科新生中,有63人未办理入学手续。校方与学生联系后得知,除了未说明原因者外,出国、因专业不对口而复读及担心就业,都是新生弃学的重要原因。有人说“弃学”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也有人指出它给社会带来了一些麻烦和损失,尤其是让其他人补充不进来,是一种不公。(《人民日报》10月20日)
不可否认,中国的高考招生,从规模小、指标少、考生选择余地小,到规模大、指标多、考生选择余地大,从过去的二、三流大学和专科新生“弃学”,到国内一流重点大学的王牌专业新生“弃学”,这的确标志着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大学和社会应当充分尊重新生的教育选择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事关全社会和全体考生的利益,而不仅仅是部分“高分”考生的权利,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高考招生的公平,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及时对“弃学”现象进行补救。
一方面,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学录取比例日益提高,催生了考生在高考录取中的“议价”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大学生源的逐年减少,也进一步使高考招生逐步由“供方市场”过渡到“需方市场”,给考生更大的选择余地。
可以预见,随着录取率的进一步提高和选择空间的增大,大学新生“弃学”的现象,会越来越普遍,并逐步向重点高校扩展。事实上,近年来许多省份在录取过程中,已经出现大量二三批次学校普遍报考不足、生源缺额较大,最终依靠调剂录取才能勉强录满的现象。
新生“弃学”是学生行使教育选择权的具体表现。虽然这种行为影响了高校招生计划的实现和国家高考招生制度的严肃,浪费了高等教育资源,却没有足够的法理依据对其实施处罚。但是,新生“弃学”有一个严重后果,即由于他们的“弃学”,实际影响了其后各个录取批次考生的录取结果,无形中剥夺了他人被录取到更好学校的机会,也增加了落榜考生的数量。
在笔者看来,高考中的填报志愿制度设计不够严密合理,是新生“弃学”的最主要原因。从法律层面考量,考生填报志愿,应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录取通知书则是录取高校的“新要约”而不是“承诺”,这就要求考生对学校的“新要约”进行“承诺”,才能达成最终的教育和受教育协议,也才能充分体现考生的意愿,维护教育关系的稳定。
从这个角度讲,我国高考录取制度的程序设计中,至少应该增加考生的“正式承诺”程序和期限。当考生不予“承诺”时,及时让后面的考生“补缺”,最终减少落榜人数,这样既不会浪费学校招生指标,也不会影响后面考生的录取机会,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利益,可谓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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