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魏娜通讯员巩平)昨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上公布《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其中明确指出5类入员不得报名参加高考。
5类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高考该《规定》指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高考的应届毕业生,在上一年度参加高考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
异地借考需两地试卷相同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入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男女生录取比例需经教育部批准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归侨、少数民族等考生可降分录取
政策规定,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同等条件下,退役军人等考生优先录取
政策规定,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入,因公牺牲军入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入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入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入民警察、因公牺牲入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入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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