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与媒体的座谈会上,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业务总监何明呼吁,助学贷款不良率一直偏高,而且情况在当前形势下更可能恶化,政府应该采取综合应对措施,一方面保证学生的利益,另一方面使助学贷款好事能够持续办好。他建议,学生还贷是否可以考虑在两年缓冲期上再适当延期,以减轻他们的压力,给学生更多的时间和空间。(中国青年报5月11日)
在金融危机之下,何明先生的建议,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一方面,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贷款大学生从毕业之后两年开始归还贷款,归还贷款的期限为毕业之后6年。这一还款期限,不但远低于日本的20年期限(在日本公立学校毕业生一般11年内还清,私立院校毕业生一般15年内还清,受资助较多的学生则可在20年以内还清),也低于美国、韩国等国的10年和11年期限,也与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工作状况实际情况不符。依据调查,毕业生不按期归还贷款,80%以上是因为经济条件不允许,或没有找到工作,或者工作收入太低无法支付贷款本息,只有极少数学生是有诚信问题“故意”不归还。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机之下,毕业生就业难度加大,薪资水平降低,考虑延长学生归还贷款期限,既是减少学生压力之举,又可以避免银行不良贷款率攀升。
国大学生,尤其是贫困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大,也与学费与贷款归还方式有关,这迫使他们必须找一个“好工作”,才能在较短时间中,“收回”教育投资。如果说,当接受高等教育的回报率还很高时——拿到高等教育学历可以找到一个好工作——这种模式还可以运转,那么,当高等教育的回报率已经下降时,就必须从教育成本、分担比例、贷款归还方式等着手,重新构思缴费制度、贷款制度。 因此,从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与教育环境出发,笔者建议,我国可学习和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国家助学贷款归还方式,根据毕业生工资收入情况进行还款,对应这一制度,应建立政策性银行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并由政府承担助学贷款担保;应建立更为完善的信用系统,可追踪毕业生的收入与税收情况。在这种模式之下,来自贫困家庭的受教育者的求学经济压力会大大减少,因就业困难而导致的“读书无用论”将难有土壤,政府也会更重视高等教育的质量与就业环境改善,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回报率。在笔者看来,我国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期限,至少应在目前基础上,再延长4年,以10年为基本期限。而这还仅仅是一方面,从最近接连发生的多起高中毕业生弃考、陕西等地区初中辍学率回潮新闻看,为避免大学生就业难,演变为新的“读书无用论”,我国还有必要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出发,建立新的大学毕业生归还贷款模式。
上大学缴费制度的理论基础是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作为非义务教育,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国家和受教育者是直接受益者,因此,按照“得益原则”,国家和受教育者应承担高等教育成本,所以,受教育者需缴纳一定的学费。很显然,要求受教育者在上学时缴纳学费,是基于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之后,有更好的回报这一“假说”,通常情况下,这种“假说”是成立的,根据西方教育经济学家上个世纪90年代的估算,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私人回报率为12.3%,中等收入国家则高达20%左右(所以在发达国家大学的学费标准,一般在高等教育成本的10~20%之间),但是,也有“假说”不成立的时候,即如果受教育者接受完高等教育之后,多年一直没有找到工作,那么他就没有从高等教育中受益,显然,他就不应该承担高等教育的成本。
成本,所以,受教育者需缴纳一定的学费。很显然,要求受教育者在上学时缴纳学费,是基于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之后,有更好的回报这一“假说”,通常情况下,这种“假说”是成立的,根据西方教育经济学家上个世纪90年代的估算,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私人回报率为12.3%,中等收入国家则高达20%左右(所以在发达国家大学的学费标准,一般在高等教育成本的10~20%之间),但是,也有“假说”不成立的时候,即如果受教育者接受完高等教育之后,多年一直没有找到工作,那么他就没有从高等教育中受益,显然,他就不应该承担高等教育的成本。 对于这种情况,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有相应的措施,比如,从布莱尔政府开始,英国的学生贷款制度不再要求学生签下定期定额还款的协议,改为通过税局以附加税的形式收回货款。其具体操作是,当毕业生的收入高过某一个最低还款水平后,税局的电脑会自动按规定标准扣减毕业生收入用以还款,直至欠款还清为止。这一制度不但免除了贫困学生贷款的后顾之忧,不必为毕业之后的还款而烦恼,而对于那些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或者收入一直低于某个最低还款水平)的大学生来说,则意味着他们将不会支付贷款。 从实施缴费上学政策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高等教育成本核算、高等教育受教育者分担比例、国家助学贷款体系问题,高等教育成本核算与高等教育受教育分担比例问题,导致我国学费水平偏高;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包括谁可以获得贷款、可以贷多款、贷款怎样归还、谁来进行贷款风险担保等问题,让高额学费、贷款压力成为不少受教育者求学的拦路虎。客观上说,我国大学生的就业期望普遍比较高(目前已有下调),这与学费高有明显关系,高学费本身意味着对教育回报有高预期,要降低大学生的就业期望,就需要下调受教育者的成本分摊比例;我对于这种情况,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有相应的措施,比如,从布莱尔政府开始,英国的学生贷款制度不再要求学生签下定期定额还款的协议,改为通过税局以附加税的形式收回货款。其具体操作是,当毕业生的收入高过某一个最低还款水平后,税局的电脑会自动按规定标准扣减毕业生收入用以还款,直至欠款还清为止。这一制度不但免除了贫困学生贷款的后顾之忧,不必为毕业之后的还款而烦恼,而对于那些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或者收入一直低于某个最低还款水平)的大学生来说,则意味着他们将不会支付贷款。
国大学生,尤其是贫困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大,也与学费与贷款归还方式有关,这迫使他们必须找一个“好工作”,才能在较短时间中,“收回”教育投资。如果说,当接受高等教育的回报率还很高时——拿到高等教育学历可以找到一个好工作——这种模式还可以运转,那么,当高等教育的回报率已经下降时,就必须从教育成本、分担比例、贷款归还方式等着手,重新构思缴费制度、贷款制度。 因此,从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与教育环境出发,笔者建议,我国可学习和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国家助学贷款归还方式,根据毕业生工资收入情况进行还款,对应这一制度,应建立政策性银行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并由政府承担助学贷款担保;应建立更为完善的信用系统,可追踪毕业生的收入与税收情况。在这种模式之下,来自贫困家庭的受教育者的求学经济压力会大大减少,因就业困难而导致的“读书无用论”将难有土壤,政府也会更重视高等教育的质量与就业环境改善,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回报率。从实施缴费上学政策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高等教育成本核算、高等教育受教育者分担比例、国家助学贷款体系问题,高等教育成本核算与高等教育受教育分担比例问题,导致我国学费水平偏高;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包括谁可以获得贷款、可以贷多款、贷款怎样归还、谁来进行贷款风险担保等问题,让高额学费、贷款压力成为不少受教育者求学的拦路虎。客观上说,我国大学生的就业期望普遍比较高(目前已有下调),这与学费高有明显关系,高学费本身意味着对教育回报有高预期,要降低大学生的就业期望,就需要下调受教育者的成本分摊比例;我国大学生,尤其是贫困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大,也与学费与贷款归还方式有关,这迫使他们必须找一个“好工作”,才能在较短时间中,“收回”教育投资。如果说,当接受高等教育的回报率还很高时——拿到高等教育学历可以找到一个好工作——这种模式还可以运转,那么,当高等教育的回报率已经下降时,就必须从教育成本、分担比例、贷款归还方式等着手,重新构思缴费制度、贷款制度。
因此,从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与教育环境出发,笔者建议,我国可学习和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国家助学贷款归还方式,根据毕业生工资收入情况进行还款,对应这一制度,应建立政策性银行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并由政府承担助学贷款担保;应建立更为完善的信用系统,可追踪毕业生的收入与税收情况。在这种模式之下,来自贫困家庭的受教育者的求学经济压力会大大减少,因就业困难而导致的“读书无用论”将难有土壤,政府也会更重视高等教育的质量与就业环境改善,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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