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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求职就业 企业为何招而不聘

2009-05-14 07:34 来源:易信使 收藏 举报

每年春夏期间都是大学毕业生求职就业高峰期,可这时却有一些企业、商家,不惜牺牲求职者的切身利益,想尽办法在这股求职热潮里“淘金”。

想上岗先交培训费

经历了让人精疲力竭的应聘关,终于有一家公司表示面试合格,但需要先交纳1800元的培训费,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岗。即将大学毕业的小樊对公司提出的这个条件提出了质疑,“要是交了钱考试没合格,这钱不是白扔了,这是招聘还是变相敛财啊?”据小樊称,她和同学在应聘中都发现了类似的问题,想上岗,先消费,先做“客户”,后任“员工”。这不仅让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承受了很大经济负担,同时还面临受骗的危险。

“招而不聘”令人苦恼

除了在招聘过程中变相收费,很多应聘者还遇到了企业“招而不聘”的现象。应届毕业生小刘在通过北京某公司的招聘面试后,开始了为期一个月的试用期。如今试用期将满,公司却迟迟不兑现转正事宜,要求小刘延长试用期至三个月。小刘表示,实习试用期薪酬很低,没有正式的保障,而在北京租房生活花销很大,如果公司一直这么拖延下去,经济负担实在是很重。据了解,很多初入职场的毕业生都有过类似的经历。有网友透露,部分企业一年到头在网上刊登同样的招聘启事,招完一拨又一拨,一些人因受不了漫长的实习期而离开,还有一些人坚持到了最后却因种种莫须有的原因被解雇,这样企业不但达到自我宣传的目的,而且节约了用人开支。然而对于求职者来说,这是物质与精神的双重考验。一方面,自掏腰包生存压力不小;另一方面,“希望变失望”,耽误其他就业良机令人遗憾。

求职别忘维护合法权益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第一,企业可以对员工岗位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但费用不应转嫁到求职者身上,因为培训员工最终是为企业服务的;第二,招聘后的试用期是有限定的,如果用人单位违规,求职者可以投诉要求维权。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一些企业招聘的确是只招不聘的作秀,也有的是为了储存人才资源,但无论是招聘后的培训也好,试用也好,只要是应聘合格,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试用期是要在合同里约定的,否则将视为违法。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一旦遭遇用工陷阱,可及时拨打电话12333举报投诉。毕业生在被用人单位招用后,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可将招聘单位的招聘广告、双方在招聘会上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工作证、胸卡、考勤记录、工资条等妥善保存。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有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人证和物证,就可以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维权。

法条链接:试用期超6个月侵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如果试用期超过六个月,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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