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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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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
申办手续 |
居民身份证申领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法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香港同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领居民身份证应按规定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拍摄数码照片,核对派出所打印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信息,并签字确认,领取领证凭证。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4)第002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预联(2004)第1号文规定:申领身份证工本费20元;换领身份证工本费20元;补领、损坏换领身份证工本费40元;临时身份证工本费10元。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上海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沪公发(2005)1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