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云平台

商标异议期

2012-05-02 01:40 来源:易信使 收藏 举报
  商标异议期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初步核准注册审定并予以发布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的申请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设定为商标的异议期 。该异议期,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其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其目的在于,公开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给予注册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利益的机会,杜绝以后权利冲突后患发生的可能。

  进入异议期的3个月时间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对某一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就是对该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应给予注册的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消该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也可以说是对商标局准备在3个月期满后给予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否定意见。

  初步审定商标一旦被人提出异议,则该商标自动进入异议程序。被异议商标的能否被核准注册将由商标局根据异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被异议商标将被核准注册,予以注册公告;如果异议理由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驳回其注册申请。商标局对商标异议的裁定约需一年半至两年多的时间。

  如果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都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即商标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复审做出评审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该被异议商标将退回商标局予以驳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该被异议商标将交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予以注册公告。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约需两年多的时间。

  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都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称为被异议商标。

  一、异议人主体资格

  虽然我国《商标法》对异议人资格和异议理由的限定较为宽泛,即任何人基于任何理由均可以提出异议。但任何人在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自然人冒用他人名义、假名、化名提出异议的,法人以因吊销等事由而无效的营业执照、公章提出异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因其欠缺主体资格予以驳回,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种驳回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必须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

  为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和提高注册效率,《商标法》设定了异议期限,即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例如,某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01年5月11日,则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的截止期限为即日起至2001年8月10日。超过这一法定期限,商标局不再受理任何异议申请。

  如果商标异议期的最后一天为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则根据惯例和参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期限的规定,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88年9月29日发文《关于商标异议期限的计算问题》)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虽然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申请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以异议人提交异议申请为例,异议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异议申请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被异议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在实际收到日之前就已经发放,则必然会给异议人和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三、商标异议的受理机关

  应当向商标局提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商标异议的受理和裁定机关为商标局,异议人应当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不得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四、应递交的书件

  1、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上应当注明:

  被异议商标及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被异议人名称、被异议人地址、邮政编码、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异议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及代理组织签字或盖章。

  2、商标异议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3、有明确的异议请求、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附有被异议商标的完整图样或文字,为了便于核对,最好将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的那一页,复印下来作为附件提供;

  (2)应当写明其异议请求,即驳回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部分或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3)详细写明异议理由并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欠缺明确异议理由的申请,商标局可以不予受理;

  (4)附送与异议理由相关的证据材料。

  4、异议人所提供的异议书件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书件将不作为异议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5、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异议材料且异议不成立,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材料提交至该会。

  附:《商标异议申请书》样式

  五、商标异议需要补正的情况

  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但异议书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将要求异议人进行补正:

  仅报一份异议书的;

  未填写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页码、初步审定号;

  未填写异议人或者代理人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通过代理而缺少代理人委托书;

  异议书未加盖异议人或代理人章戳(签字)。

  六、商标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况

  异议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者异议书不符合要求,无法确定异议的对象、异议的内容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退回异议书。如:

  1、超过规定的异议期限;

  2、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名称不符;

  3、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初步审定号不符;

  4、异议书未填写异议理由;

  5、未缴纳异议费;

  6、未按要求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要求的。